“山东海十条”在全面贯彻国家“海十条”的同时,结合山东实际,制订了更为具体的配套政策措施,新的政策规定主要是:
一、加强海洋功能区划和规划对投资项目的统筹和引导。加快修编《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山东省海岸保护与利用规划》,为科学用海提供依据。统筹安排好新增投资计划项目用海的规模和布局,促进中央投资计划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用海尽快到位。凡列入中央投资计划清单和省重点建设项目,选址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可以提出海洋功能区划修改方案。
二、放宽围填海项目施工的起始点。允许用海企业取得用海批准通知书后开始围填海施工作业。而此前的程序规定是,围填海项目通过论证评审后,省政府发出海域使用批准通知书,用海单位缴纳海域使用金,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后,方可施工作业。新的政策调整将有利于拉动内需用海项目的尽快上马。
三、放宽地方留成部分海域使用金缴纳政策。用海项目应缴海域使用金金额超过3000万元,用海单位或者个人一次性缴纳海域使用金确有困难的,经有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以批准其分期缴纳地方留成部分海域使用金。
四、鼓励海域使用权流转。海域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一样,均是可以进行抵押贷款的用益物权,要积极开展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服务,拓宽融资渠道。
五、严格控制海域使用论证和评审的时间。对中央新增计划投资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根据对海洋资源和生态影响的实际情况,适当简化论证内容。提高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洋工程环评、海洋倾废审批效率,审批时限缩短不少于三分之一。
六、科学合理地解决海洋倾废问题。对于港口和码头建设项目需要在海上倾倒疏浚物的,加快倾倒区的选划与论证,尽快办理倾倒许可证,保证重大项目如期开工。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积极探索建设人工垃圾岛等方式,变传统的开放式倾废为封闭式倾废,减轻倾废污染。
七、加强监管和引导,保证依法用海。严防突击用海、无序用海特别是盲目围填海现象的发生,严防高污染、高能耗的建设项目上马。50公顷以上的填海(围海造地)项目必须报国务院审批,5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的填海(围海造地)项目必须报省政府审批,对越权审批、拆分审批使用海域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开通省重点建设项目立项前用海预审的“便捷通道”。只要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无利益相关者矛盾的,即予以通过用海预审。
九、优化海域使用审批程序。将省管建设用海项目受理后公示和进行海域使用论证、海洋环境影响评价阶段的外业监督环节,下放到用海项目所在市(县)办理。
十、加快海域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大力推进“网上海域”管理系统建设,进一步提高海域使用审批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