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蓝网-中国蓝新闻客户端5月29日讯(浙江之声叶树刚 通讯员陈一鸣 王笑)5月29日上午9时许,安吉县人民法院院长沈芳君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滥伐林木案,同时合并审理湖州地区首例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章出庭支持公诉,并参加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据悉,这是司法体制改革以来,安吉县法、检“两长”作为员额法官、员额检察官首次同时出庭依法履行职责。为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影响一方”的社会效果,提升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安吉法院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环保公益组织、学生代表等百余人旁听案件。 2016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夏某、夏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为种植白茶谋求经济利益,雇请砍工擅自砍伐了位于安吉县递铺街道马家村“小西坞”山上的林木。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林地面积3424.3平方米,阔叶林幼树4372株,立木蓄积14.052立方米。 检察机关委托相关专业部门对被伐林地进行了生态损害评估并出具报告,认定两被告人行为造成了生态效益损失。同时,县林业局出具生态修复方案,建议由被告人栽植树木565株,并保证成活,或者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9625元。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同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两被告人滥伐行为破坏了林业资源,造成了生态损坏,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夏某某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此外,被告人的滥伐行为造成了涵养水源、固碳制氧、防风固沙等生态效益损失,损害生态环境,致使公众利益受损,应当根据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采取补种树苗,并保证成活的方式进行修复。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夏某、夏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并当庭发出《补植令》,责令两被告人夏某、夏某某共同在安吉县递铺街道马家村“小西坞”补植树种565株。 编辑:郭荣
湖州首例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在安吉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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