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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损害赔偿金累计达2000多万!生态环境部点赞“浙江经验”

新蓝网-中国蓝新闻客户端9月6日讯(中国蓝融媒体中心 浙江之声记者涂希冀 通讯员朱智翔 晏利扬报道)...…

新蓝网-中国蓝新闻客户端9月6日讯(中国蓝融媒体中心 浙江之声记者涂希冀 通讯员朱智翔 晏利扬报道)浙江省赔偿义务人数量最多、赔偿金额居全省前列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日前尘埃落定,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代理人与因倾倒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杨某等赔偿义务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并成功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14名,赔偿款近355万。

2018年,浙江全面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以来,共启动办理生态损害赔偿案件45件,其中办结40件,生态损害赔偿金累计达2000多万元,有效破解了“个体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为“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提供了“浙江经验”“浙江样本”。生态环境部更是在近期点赞浙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突出有成效,案例鲜明有特点。

坚持试点先行,探索实践

绍兴市越城区盛峰地块的河道与浙江名湖鉴湖相连,曾经,一墙之隔的浙江昌峰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偷漏排废水,导致该河道受到大面积污染,水体变黑臭,严重影响鉴湖水质。2015年2月,存在未批先建、超标超总量排污等违法行为的“昌峰印染”被依法关停,但原先超标排放留下的污水带还在向鉴湖渗透,清除及修复费用需120余万元。

修复需要资金,谁来出钱?绍兴创新建立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专用账户在这个关键时刻发挥了作用。绍兴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说:“当时正是启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专用账户,修复工作也得以迅速展开,3个月后,周边水质恢复为三类。”

在绍兴的探索实践基础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逐步在浙江“生根发芽”“开花结果”。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后,浙江随后颁布了《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赔偿范围、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损害赔偿的调查启动、损害赔偿的磋商和诉讼规则、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监督、损害鉴定评估以及赔偿资金管理等内容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

之后,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鉴定评估办法、修复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办法又相继出台,进一步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鉴定评估、修复管理和赔偿资金来源、收取、支出等事项,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更具操作性和“浙江味”。

目前,全省11个设区市均已出台实施方案,全面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为浙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提供探索实践、注入发展活力。

注重司法协同,保障落实

近日,收到银行赔偿金汇款凭证的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龙泉分局,向龙泉市检察院致电回复,浙江太钎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已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70000元全部汇入龙泉市财政账户,该笔钱将用于对受损现场进行打井,采集土壤、地下水,进行取样检测并用于生态修复,至此,“太钎机械”酸洗母液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办结。

(赔偿汇款凭证)

“这件案件的顺利办结离不开检察机关全方位的司法协助和司法监督。”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龙泉分局相关负责人说,为明确追偿责任人和追偿方式,龙泉检察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沟通协作,多次探讨不同生态修复方案的可行性和操作性,并最终针对环境污染案件取证难、鉴定贵的实际情况,确定由原龙泉市环境保护局与赔偿义务人——“太钎机械”在平等自愿原则下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除了检察机关,浙江各级审判机构也充分发挥自身审判职能,大力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效实施。今年初,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发出了浙江首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裁定书,裁定该市一建材企业因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而签订的286万生态环境损害协议有效。

龙泉检察院司法协助监督,绍兴中院司法确认裁定,只是浙江注重司法协同、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落实落地的缩影。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后,浙江省检察院和省法院第一时间出台意见,要求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和审判机构,充分发挥法律监督和依法审判职能,切实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检察和审判工作,坚决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得到有效实施。

此外,浙江各县(市、区)还率先实现公安、检察院、法院驻环保部门办公室全覆盖,使环保部门与公检法联动衔接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也为司法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夯实了基础。

培育机构人才,提升能力

今年5月,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浙江省检察院成立了全国首家公益诉讼(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联合实验室,在揭牌仪式上,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厅长方敏对联合实验室的发展提出了殷切希望:“联合实验室将积极开展公益诉讼、环境损害等司法鉴定业务,努力建成全国一流的公益诉讼、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权威机构。”

浙江省公益诉讼(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联合实验室,将全面开展公益诉讼环境损害类案件的勘验取证和检测鉴定等技术服务,为相关案件办理提供专业咨询、技术指导和培训支持。它的成立,也标志着浙江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水平能力更上一层楼。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过程的首要环节,也是磋商和诉讼的重要依据。多年来,浙江一直大力培育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培养相关专业人才,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支撑。

除了省级层面,浙江各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机构也在不断发展壮大。截至目前,浙江全省已培育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和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2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17名,生态环境损害评审专家库成员32名,涉及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需要的8个业务类别。

运用分类修复,深化赔偿

生态环境修复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目的所在。浙江各地坚持能原地修复的实行原地修复,及时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对于无法原地修复的,浙江各地则灵活运用替代修复。比如位于绍兴诸暨市店口镇龙山路与山前路交汇处的生态警示公园,就是替代修复下的美丽呈现。

除了综合运用原地修复和替代修复等修复手段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外,浙江在赔偿实践上,还通过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专门账户、赔偿人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修复效果评估等形式强化修复中监督和修复后评估,严防“只赔偿、不修复”或“只考虑修复过程、不注重修复结果”的形式修复现象,确保被损害的生态环境修复到位。

下一步,浙江将积极探索研究小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办理,规范培育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和司法鉴定机构,完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持续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为加快推进美丽浙江建设、大花园建设和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夯实制度保障。


编辑:季元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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